假农药现行!线上线下双渠道销售被处罚

作者: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6/9 15:47:38
6月4日,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农业(农药)罚〔2025〕9号”。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一、案件详情2025年3月3日,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电话投诉举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当事人经营的高效驱鸟剂“鸟无踪”是假农药,请求依法查处。执法人员2人于2025年3月5日前往当

6月4日,重慶市巴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發布“重慶市巴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巴南農業(農藥)罰〔2025〕9號”。當事人經營假農藥一案,經重慶市巴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依法調查,現已審理結束。

一、案件詳情

2025年3月3日,重慶市巴南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群眾電話投訴舉報:在“拼多多”電商平臺上購買的當事人經營的高效驅鳥劑“鳥無蹤”是假農藥,請求依法查處。


執法人員2人于2025年3月5日前往當事人位于重慶市巴南區木洞鎮**路**號的農資經營門店,對其農藥經營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正在經營各種種子、農藥和肥料等農資產品,執法人員在其經營農藥的貨架下發現有“鳥無蹤”若干袋;經查看該產品標簽,其經營的“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產品標簽上標注有:【產品功效】使用本產品可驅避鳥、鼠、兔、禽、羊等有害動物,防止其咬食、啄食種子、幼苗、果實等;【適用范圍及使用時間】適用于:直播水稻的稻種拌種;谷子、麥子、油葵、花生、玉米、大豆、枸杞、葡萄、櫻桃、草莓、西瓜及其他豆類、瓜類、水果類、蔬菜類、花卉類、苗木類、藥材類種子的拌種或浸種、幼苗期和成熟果實的噴霧使用等符合農藥定義的內容,但未標注農藥登記證號,該產品涉嫌屬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


執法人員現場通過當事人門店電腦查看了當事人在“拼多多”電商平臺上開設的“承珂農業”網店的經營情況,并對其經營情況進行了截圖留證;對當事人農資經營門店店面、營業執照、農藥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情況,以及“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產品實物正反面和包裝上噴注二維碼掃描內容等進行了拍照或截圖留證,并提取了當事人門店銷售人員徐某提供的“承珂農業”網店證照信息截圖1份。同時,執法人員運用重慶市農業執法現場檢查系統對本次現場檢查情況進行了記錄記載,形成了《重慶市巴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檢查記錄表》[編號:巴南農檢〔2025〕142號]1份。


2025年3月6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對當事人涉嫌經營假農藥進行立案調查。


2025年3月7日,執法人員為查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產品的有關情況,向當事人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巴南農業(農藥)限提〔2025〕9號]1份。同日,執法人員通過中國農藥信息網對該涉案產品的農藥登記情況進行了查詢,取得查詢結果截圖2份。


2025年3月11日,執法人員為查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產品的來源、數量,以及經營情況、價格和方式等事實,對當事人門店銷售人員徐某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1份;同時提取了當事人經營者楊*的《授權委托書》1份,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楊*和門店銷售人員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現查明:當事人在2024年1月從重慶市九龍坡區陳某處以1.50元/袋的價格購進了“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產品120袋后,分別用于其在“拼多多”電商平臺上開設的“承珂農業”網店以及其經營的巴南區徐寧農資經營部進行銷售。截止至2025年3月5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在“承珂農業”網店(線上)分別以20.00元/3袋(1單)、23.00元/3袋(2單)和8.00元/袋(1單)的實際銷售價格銷售了該產品10袋,實收金額為74.00元,線上銷售均價為7.40元/袋;在巴南區徐寧農資經營部(線下)以4.00元/袋(當事人受托人陳述)的價格銷售了該產品15袋,其余95袋未銷售。當事人線下銷售該產品時未標價、未記錄購銷臺賬。


當事人未提供“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產品已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的有關信息;執法人員通過中國農藥信息網也未查詢到“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產品的農藥登記信息。

二、案情判定

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農藥本應依照規定申請農藥登記,并取得農藥登記證;但當事人不能提供該種涉案農藥已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或有效登記信息,且執法人員在中國農藥信息網也未查詢到與該種涉案農藥相關的有效登記信息,故當事人經營的該種涉案農藥屬于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應按照假農藥處理。


當事人在購進該種涉案農藥用于經營時,不但未盡到農藥經營者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等注意義務,且在明知該種涉案農藥屬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仍購進經營,在主客觀上均存在過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經營該種涉案農藥的行為應按照經營假農藥處理。


當事人因知其經營的涉案“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農藥不合法,故在線下銷售時未標價和記錄銷售臺賬,其銷售價格和銷售收入無法查證。結合未銷售部分農藥的銷售方式和途徑不確定的實際情況,本次涉案貨值金額以總購進數量與線上實際銷售均價進行計算后予以認定,即120袋×7.40元/袋=888.00元;由于當事人線下經營該種涉案農藥無法查證其銷售收入,故其違法所得以線上銷售的實收金額予以認定,即74.00元。


鑒于當事人經營該種涉案農藥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違法情節較輕,符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之規定情形,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依法對其適用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作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經營的“遍地春?鳥無蹤(動物驅避劑)”農藥95袋;

2.沒收違法所得74.00元;

3.罰款5000.00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50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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