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助剂不是农药,不能按照农药管理!
2025/6/18 11:14:12
某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劣质农药案,但把一种农用助剂认定为农药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妥。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5年春耕备耕农资打假检查工作时,查到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架上“5种农药(溴硝醇、哒螨灵、28-高芸苔素内酯、满融农用助剂、吗胍·乙酸铜)”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某市農業農村局日前查處一起經營劣質農藥案,但把一種農用助劑認定為農藥的做法,筆者認為不妥。
該局執法人員在開展2025年春耕備耕農資打假檢查工作時,查到某貿易有限公司貨架上“5種農藥(溴硝醇、噠螨靈、28-高蕓苔素內酯、滿融農用助劑、嗎胍·乙酸銅)”已超過質量保證期,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了違法事實。
考慮到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違法行為產生危害后果較小,積極主動配合辦案機構調查并有改正之意,本著宣傳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參考《云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序號144項從輕處罰之規定,該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2400元;2.沒收涉案的5種過期農藥。
2024年9月,南京市農業農村局曾表示,“農藥助劑屬于化工產品,不屬于農藥產品。農藥助劑的生產、使用、登記備案等問題,不屬于該局職責范圍,建議向工信部門咨詢”。本案中的5種涉案產品中,其中4種即溴硝醇、噠螨靈、28-高蕓苔素內酯、嗎胍·乙酸銅認定為農藥,沒有爭議;但滿融農用助劑不屬于農藥,不適用《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部門不宜對其沒收(除非其標注了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相關用途)。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