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围绕“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是否违法”的话题,农业农村部的回复再次引发了广大农药渠道商的热烈讨论。这一争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源于长期以来对此类行为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此,我们简要回顾并改写相关法规内容,以期为这一话题提供更加清晰的理解框架。在《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对于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若其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经营,应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近日,圍繞“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農藥是否違法”的話題,農業農村部的回復再次引發了廣大農藥渠道商的熱烈討論。這一爭議并非無的放矢,而是源于長期以來對此類行為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此,我們簡要回顧并改寫相關法規內容,以期為這一話題提供更加清晰的理解框架。在《農藥管理條例》的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對于已經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若其需要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經營,應依法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完成這些程序后,其分支機構將免予重新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
然而,這一規定并未直接涉及“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農藥”的合法性問題。在實際操作中,農藥經營者是否可以在非固定營業場所(如田間地頭、農民會現場等)進行農藥銷售,一直是一個存在爭議的話題。農業農村部的最新回復,明確將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農藥的行為定性為違法。這一決定無疑給廣大農藥渠道商帶來了不小的震動,也引發了行業內對于如何界定合法與非法銷售行為的深入討論。“綜上,已經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營業場所銷售農藥(衛生用農藥除外,下同),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農藥的,應當認定為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為此,許多渠道商認為,這一規定過于嚴格,可能會給他們的正常經營活動帶來不必要的限制和困擾。例如,批發商在送貨到鄉鎮等偏遠地區時,如果嚴格遵循這一規定,將無法進行現場銷售;農資店老板在田間地頭為農民提供技術指導時,如果順便銷售農藥,也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
筆者認為,這個規定的初衷應該是好的,是為了打擊那些走街串巷賣假農藥的人,但是一刀切之后,就讓所有的渠道商都處于違法的風險當中,比如以下這些情況:這幾年,農資生意越來越難干了。有一部分以會銷為主的企業干得還是不錯的。不光是廠家給經銷商開會,還幫助經銷商、零售商給農民開會。會銷廠家最大的優勢,是幫助經銷商把貨賣出去。甚至敢拍著胸脯承諾,賣不出去全額退款。可是,這么一說,再開農民會的話,只能宣傳,不能賣貨了!這對以會銷為主的企業,還有經銷商打擊無疑是沉重的。
農資銷售和技術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許多的技術難題,種植突發難題,需要經銷商下到田間地頭。如果辛辛苦苦跑了幾十里地,找出來癥結所在,如果恰好帶著部分產品的話,是不是也不能給種植大戶?雙方還需要再回到農資店里,一手交貨,一手交錢,這才是正當的農藥銷售交易?有人說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私下的場合,只要一個愿賣,一個愿買就行了,你有沒有想過,一旦出現了問題,扯皮現象的話,對你的打擊是致命的。就算你再有理,也擋不住一個違法行為!你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你的技術,你的產品,你的理由,都不值一提。現在的農資市場,有點亂了。優秀的農資經銷商,最大的優勢是服務。一方面是等著客戶上門來買,一方面是走出去把產品給客戶送上門。服務,本來是2025的最大、最牛的競爭力。如果到了銷售旺季,種植戶比較忙,又不想上門的話,離開了經營場所,送貨上門順便收個錢,算不算違法?又或者,客戶直接給你打電話,叫你送貨上門,貨到付款,同樣存在著違法風險。為什么呢?因為你離開了經營場所。總之,“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農藥”的合法性問題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話題。我們需要通過深入討論和不斷完善法規來尋求更加合理和可行的解決方案,以促進農藥市場的健康發展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