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公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與預報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基層動植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文件要求,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組織修訂了《江蘇省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管理辦法》,現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2月17日。
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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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管理辦法(修訂)》
(公示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農作物病蟲害測報工作,織牢織密監測預警網絡,提高病蟲害監測預警、植物保護公共服務和管理能力,保障全省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與預報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基層動植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 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作物病蟲害測報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物保護工作機構或植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統稱“植保機構”)組織專業人員對可能危害農作物的主要病蟲害,開展監測調查、分析研判、發生流行趨勢預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等公益性、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的測報人員隊伍建設、測報網絡設施建設、監測調查與信息報送、會商分析與預報信息發布等監督管理和有關技術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病蟲害測報工作的監督管理。所屬植保機構負責區域內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的有關技術工作,并對下級植保機構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的有關技術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病蟲害測報工作經費(含測報設備運行維護費等)納入本級部門預算。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對在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七條 從事農作物病蟲害測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高溫補貼、野外作業補貼等相應的勞保權益。 第二章 測報人員隊伍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農作物病蟲害測報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加強技能培訓,保障人員結構合理、隊伍穩定,保證農作物病蟲害測報工作有序高效開展。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農作物種植面積、種植結構、作物種類、病蟲發生特點等,配備必要的測報人員。原則上每10萬畝作物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測報人員。列為全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區域站和省級監測重點站的縣級植保機構專職測報人員分別不少于5名、4名。測報人員配備不足的植保機構,應及時招錄或調劑補充。 縣級測報人員應當具備植物保護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農業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病蟲測報知識,具備一定的計算機應用能力和數理統計知識。 鄉鎮應當按照定崗、定職、定員的要求至少配備1名測報人員。鄉鎮測報人員應當具有植物保護專業知識或相關工作經歷。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或聘用相關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輔助開展病蟲監測調查工作。應建立聘用或委托工作制度,加強對聘用或委托人員的業務管理和技能培訓。鼓勵優先委托或聘用退休的植保技術人員、有相關植保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測報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首席測報員制度,在本級植保機構內確定1名農作物病蟲害首席測報員,牽頭開展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病蟲發生趨勢分析判斷和監測預警信息發布等工作。 首席測報員應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擁有良好的團隊協作精神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從事病蟲監測預報或植物保護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首席測報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聘任,并報省級植保機構備案。 第三章 測報網絡設施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當健全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網絡,加強測報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病蟲害監測網點,構建覆蓋全程、準確及時、智能高效的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網絡。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當根據農業生態區域特點和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工作需要,原則上按照耕地面積丘陵地區每3-5萬畝、平原地區每5-10萬畝設立不少于1個田間監測點,園藝及特色經濟作物在主產鄉鎮或面積每2-5萬畝設立不少于1個田間監測點的標準,設立農作物病蟲害田間監測站點,重點作物、重大病蟲還應增加監測站點的設置密度,組建縣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 第十四條 地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可以根據當地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工作需要,組建地市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 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工作需要,選擇一定數量的縣級植保機構,作為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重點站,組建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承擔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任務,且推薦一定數量的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重點站,作為全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區域站,承擔一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任務。 第十六條 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重點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位于境外病蟲源早期遷入區或重點過渡區,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常年重發區,以及糧食作物主產區或經濟作物優勢區; (二)至少建設1個場所相對固定、面積5-10畝、配備必要的自動化、智能化監測設施設備的病蟲標準觀測場,以及5個以上配備智能化監測設備的田間監測點,配備會商室、實驗室、資料室、標本室、養蟲室等室內檢驗檢測場所,以及相應的監測管理信息平臺; (三)具有相應專業技術人員4人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加強農作物病蟲害田間監測站(點)、監測和試驗場所、自動化智能化監測設施設備、分析檢測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和條件建設,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和更新。應當保障必要的監測調查交通工具。 各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站(點)的設施設備和觀測場所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農作物病蟲害測報技術研究和新型測報工具研發、試驗示范,不斷提升監測預報水平。 第四章 監測調查與信息報送 第十九條 省級植保機構應當根據農業生產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需要,按照服務生產、簡便易行的原則,依據或參照農作物病蟲害測報調查技術規范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二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調查方法。 縣級和地市級植保機構應當根據本地農業生產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需要,確定主要三類農作物病蟲害名錄,制定三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調查方法,并報省級植保機構備案。 縣級和地市級植保機構及其基層測報站點,應當根據一類農作物病蟲害測報技術標準,二、三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調查方法和有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要病蟲害,以及上級植保機構指定的測報對象,規范開展系統調查和面上普查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植保機構對人工監測調查數據和智能設備監測數據,應及時收集整理、分類記載,建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調查數據的電子檔案和數據庫,健全測報數據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測報資料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實行定期報送和緊急報告制度。 地方各級植保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定期、及時向上級植保機構及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匯報病蟲信息;對全國區域站及省級重點站在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的關鍵時期實行一周一報制度,三類農作物病蟲害匯報制度由地市級植保機構制定,對突發、暴發性的病蟲害24小時內匯報。特別嚴重的,經省級植保機構核實認定后,報告農業農村部及其所屬植保機構。信息報送形式包括紙質、專用信息平臺、電子郵件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農作物病蟲害發生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編造虛假信息,不得阻撓他人如實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植保機構應加強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平臺建設,做好人工監測調查和智能設備自動監測數據及預報資料的采集傳輸、分析處理、匯總上報和保存積累工作,并保障數據安全。 第五章 會商分析與信息發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植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作物病蟲害發生趨勢會商制度,組建專家會商團隊,根據病蟲害發生特點和農業生產需要,適時對重大病蟲害發生形勢開展集體會商,科學研判發生趨勢,并作出相應預報;對重大突發、暴發病蟲害,關鍵時段應增加會商頻次,提高預報準確率。 鼓勵利用病蟲害預測專家系統、數理模型、大數據分析等現代工具和手段,輔助開展預測分析,提高預測預報水平。 第二十四條 農作物病蟲害預報信息包括農作物病蟲害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作物、種類、時間、范圍、程度、主要預報依據以及預防控制措施等內容,并注明發布機構、發布時間等。 第二十五條 縣級和地市級植保機構應以發布本行政區域內一、二、三類主要農作物病蟲害的中短期預報為主,省級植保機構可根據需要發布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長期及中短期預報。縣級以上植保機構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暴發性病蟲害,應及時發布警報。 第二十六條 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報信息實行公開發布制度,縣級以上植保機構負責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病蟲害預報。其他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病蟲害預報信息;擅自向社會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的,依據《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可以通過廣播、報紙、電視、網站、公眾號等多種媒體平臺向社會公開發布。 任何單位及個人轉載預報信息,應當注明發布機構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預報的內容和結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頒布的《江蘇省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管理辦法(試行)》(蘇農規〔2016〕1號)同時廢止。